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1號
MLDV,113,訴,161,202405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劉秋玲


訴訟代理人 劉嬑林
被 告 林妤菲

朱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