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劉秋玲 訴訟代理人 劉嬑林 被 告 林妤菲 朱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