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35號
MLDV,113,補,835,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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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郭兆檀之遺產管理人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檀之遺產管理人陳淑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淑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銅鑼鄉西崗段) 1 708地號 2 710地號 3 7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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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