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全弘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美勳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偉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萬0,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
二、被告尤偉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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