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7號
MLDV,113,補,747,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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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陳明禮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遠間聲請確認界址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調解事
件亦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
0地號土地與相對人所有同段126-5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其調
解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相對人黃智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
相對人係外國人士,則應補正其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或居
留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 1 126-5地號土地 2 126-9地號土地 3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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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