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郭生宗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