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27號
MLDV,113,補,727,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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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 告 朱章(即朱黃阿春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老人福利科)

被 告 辜妮妮(即朱黃阿春之繼承人)

國強(即朱黃阿春之繼承人)


辜國偉(即朱黃阿春之繼承人)


辜國華(即朱黃阿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4萬1,79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2,680元 12,680元 2 利息 12,680元 99/7/31 104/8/31 5+32/365 20% 12,902元 3 利息 12,680元 104/9/1 113/3/10(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 8+122/365+70/366 15% 16,216元 合計 41,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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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