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0號
MLDV,113,補,710,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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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楊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石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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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