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耕作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96號
MLDV,113,補,696,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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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詹翁昌
訴訟代理人 林郁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隆間請求確認耕作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李文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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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