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75號
MLDV,113,補,675,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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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孝麒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邱嘉鴻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秀珍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7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
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邱嘉鴻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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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