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61號
MLDV,113,補,661,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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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徐鉑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蕭翠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起
訴狀當事人欄原告僅列1人,惟所提委任狀上載委任人為3人
請確認本件原告是否有漏載?若是,請具狀更正全體原告
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人別資料,並提出全體原告簽名或用
印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鄉○○村○○00號房屋所有權返還原告,與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門牌證明書所載為苗栗縣○○鄉○○○○村○○○○00號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載?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另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三、被告劉蕭翠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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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