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唐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魁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漏未記載請求被告贈與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
,應補正之。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請求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56萬
元,或是請求被告移轉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或是擇一請
求被告履行?請具體表明。
三、提出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
類謄本(全部)。
四、提出被告陳順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