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8號
MLDV,113,補,648,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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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郭倩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孟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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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