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郭倩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孟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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