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璋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77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
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立璋、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即被告戴**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當事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