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10號
MLDV,113,補,510,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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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劉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廖錦森
廖錦燐
廖錦華
廖錦宏
廖笑

廖永泉
廖碧美
廖芊惠

廖蘭美

葉秀蘭
廖永智
廖蕙
廖棻美
廖茗
廖永松
廖永滿
廖雲美
吳秋香
廖梓權
廖素卿
賴清

廖銘煥
廖怡貞
傅明
傅群盛
傅秀瑛 (遷出國外
傅秀韻 (遷出國外
傅秀娟
湯城
湯智麟
湯佾達
湯尹良
湯尹菁
廖國安
廖芳苓
王秀緞
廖元港
廖建誠
廖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
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
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
登記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
是本件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710,424元;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3,036,0
00元,是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710,424元為準,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312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廖仁生 1,518 710,424元 3,036,000元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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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