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陳鴻棋
被 告 陳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85,6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
二、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72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台幣) 1 13地號土地 230 15,300元 7/8 3,079,125元 2 13-4地號土地 91 16,384元 1/2 745,472元 3 7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大厝里10鄰獅山1-7號)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922,200元 1/2 461,100元 合 計 4,285,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