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吳慶樹等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調解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中附表關於「被繼承人吳**
之遺產」記載,經本院函調相對人吳慶樹等人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原案資料,其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上開附表
所載外,尚有其他遺產。請確認聲請調解狀所載附表是否有
誤載或漏載之情形?若有,應提出更正後之聲請調解狀正本
。
四、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苗栗縣○○鄉○○村00鄰○○○○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相對人吳慶樹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