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31號
MLDV,113,補,331,202405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垣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康文煖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
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提出更正
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8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
補正被告康○○等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張秀垣、康○○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