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王嘉欣
王永慶
王俊傑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劉乙錡律師
被 告 楊國政
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春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駁回原告對被告楊國政、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原告對被告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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