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84號
原 告 陳科宏
訴訟代理人 劉欣滋
被 告 陳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