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222號
MLDV,113,苗小,222,2024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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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222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鄒宓縈即李文生之繼承人

李芊曄即李文生之繼承人

李柏宏即李文生之繼承人

李俞廷即李文生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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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