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4號
MLDV,113,法,4,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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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7條第1項前段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 級中學(下稱苗栗縣私立大成高中)之董事,因苗栗縣私立 大成高中捐助章程第7條變更修正董事席次,爰檢具新章程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章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 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 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 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 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 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 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 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苗栗縣私立大成高中於民國109年2月22日召開第21屆 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可憑。又聲請人現為苗栗縣私立大成高中之董事, 有教育部核定函文為證,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聲請變 更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足見係修正董事會之 董事人數限制,核其修正內容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 更有關,屬上開規定所指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並無違背



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7條第1項前段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15人; 第7條第1項前段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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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