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侯葉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徐盛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徐盛文之設籍地為 「新北市○○區○○里0鄰○○路0號十一樓」,有本院職權查詢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