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73號
MLDV,113,司繼,373,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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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林信百


林信伯

湯順博


湯鈞博


謝傅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傅淑美於民國113年3月24日 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 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3年3月24日死亡,其生前育有5名子 女湯麗珠、湯碧恆(歿)、湯麗貞湯正豐湯正富,聲請 人林信百、林信伯湯麗貞之子,聲請人湯順博、湯鈞博為 湯正豐之子,聲請人謝傅淑梅為被繼承人之妹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湯麗貞湯麗珠湯正富雖 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分別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373號、第404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湯正豐至今未向本院聲請



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林信百、林信 伯、湯順博、湯鈞博及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謝傅淑梅之 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 ,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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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