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沛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命 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業於同年月2 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