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1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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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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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德明之財產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郵局開戶資料,惟該財產分別坐落於臺
北市中正區及信義區,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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