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242號
MLDV,113,司執,13242,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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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4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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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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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永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 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 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傅永青 已於同年2月1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 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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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