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4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永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
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
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傅永青
已於同年2月1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
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