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889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泉富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91年7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
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