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28號
MLDV,113,司促,3228,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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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乾銘
代 理 人 劉錦樺
債 務 人 詹卓元

江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33,335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58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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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