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6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新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榮華
債 務 人 張人文即張道光之繼承人
張慧玲即張道光之繼承人
張慧萍即張道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道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11,0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