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93號
MLDV,113,司促,2293,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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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酷比食堂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酷比食堂營 業地址位於新竹市,相對人陳菱菁、陳華偉住居於新竹市,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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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