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6號
MLDV,112,訴,536,2024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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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 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同年 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 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 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 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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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