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0號
MLDV,112,訴,220,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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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黃國烋


視同上訴人 黃國忠
謝秋香
黃國榮
黃國洪
黃國書

被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吳秉修
洪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4月1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40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4項「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 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 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 ,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



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 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 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債務未清償,計至起訴 日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 元未為清償(本院卷一第127頁至第140頁),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5年度票字第85944號核發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司執字第37639號核發債權憑 證,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經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判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就 被繼承人黃順淼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110年4月12日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於110年4 月16日、如附表編號3至26所示房地於110年4月22日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視同上訴黃國書應將 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於110年4月16日、如附表編號20至 25所示之土地於110年4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 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如附表編號3至19、26所 示之房地於111年12月21日出賣之價金1000萬元(本院卷二 第111至140頁)返還予被告全體公同共有。上訴人就其敗訴 的部分提起上訴。又系爭遺產總價值為1044萬288元(計算 式詳附表),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1/6計算後為174萬48元 ,則被上訴人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被上訴人主 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上訴利益為6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7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三、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4項誤書 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此參以訴訟費用負擔之 依據所引用法條為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足知此實應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此部分屬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苗栗縣)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受分配者 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造橋鄉劍潭段956地號土地 6,800元 18.53 黃國書 12萬6004元 2 造橋鄉劍潭段957地號土地 6,800元 12.38 黃國書 8萬4184元 3 三灣鄉大坪林段29地號土地 780元 310.00 黃國烋 出賣價金 1000萬元 4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5地號土地 780元 113.00 黃國烋 5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6地號土地 780元 127.00 黃國烋 6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6地號土地 780元 891.00 黃國烋 7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9地號土地 780元 58.00 黃國烋 8 三灣鄉大坪林段363-22地號土地 780元 25.00 黃國烋 9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4地號土地 780元 465.00 黃國烋 10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5地號土地 780元 29.00 黃國烋 11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6地號土地 780元 18.00 黃國烋 12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7地號土地 780元 44.00 黃國烋 13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8地號土地 780元 25.00 黃國烋 14 三灣鄉大坪林段407-9地號土地 780元 26.00 黃國烋 15 三灣鄉大坪林段408地號土地 780元 840.00 黃國烋 16 三灣鄉大坪林段408-1地號土地 770元 1245.00 黃國烋 17 三灣鄉大坪林段409-1地號土地 780元 451.00 黃國烋 18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地號土地 780元 89.00 黃國烋 19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2地號土地 780元 713.00 黃國烋 20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3地號土地 780元 12.00 黃國書 9360元 21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8地號土地 780元 4.00 黃國書 3120元 22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9地號土地 780元 17.00 黃國書 1萬3260元 23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0地號土地 780元 5.00 黃國書 3900元 24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1地號土地 780元 177.00 黃國書 13萬8060元 25 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2地號土地 780元 80.00 黃國書 6萬2400元 26 三灣鄉大坪林段72建號建物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98,200元 黃國烋 出賣價金 1000萬元 (同上編號3-19) 合計 1044萬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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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