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19號
MLDV,112,補,1919,202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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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上列與被告劉義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
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
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
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請求撤銷詐害行為,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
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本件
先位備位之訴訴之聲明同一,均在撤銷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登記,
故原告所受之利益為其主張債權額即170,251元,少於如附表所
示,擬撤銷之不動產價額1,497,700元,故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0,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
告業已繳納1,8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裁判費8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核定價值(新臺幣)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2平方公尺 1,166,400元 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平方公尺 1,166,400元 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號 331,300元(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331,300元 合計 1,49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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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