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3號
MLDV,112,補,1553,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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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李其霖


被 告 陳葶語陳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核定為35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陳葶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核定價值 (新臺幣) 所有權部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號 358,700元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 358,700元 合計:35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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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