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48號
MLDV,112,簡上,48,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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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陳櫻桃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受命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
序終結,並記載於當日準備程序筆錄。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確認之處,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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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