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陳櫻桃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受命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
序終結,並記載於當日準備程序筆錄。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確認之處,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