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43號
MLDV,112,簡上,43,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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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
被上訴人 林兆啟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吳龍慶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初勘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匯款帳號如附表)。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 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 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吳龍慶 提起上訴,並爭執因各共有人就其分得土地價額是否與該土 地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相當乙情,而本院考量原審所定分割 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似尚有臨路路寬大小、位置、面 積等差異,故認本件確有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金錢找補之 必要,因而囑託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找補,故 該等鑑定費用即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惟上訴人吳龍慶 經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通知預納初勘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0元後,遲未繳納,致該事務所無從進行鑑定,復由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吳龍慶視同上訴吳龍斌等人限期向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前開鑑定費 用,渠等於期限屆至後仍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茲依前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懷育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墊支鑑定費用15,000元,若被上訴人不墊 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將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並視兩造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之情形



,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效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聯絡處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電話 (00)00000000 匯款帳號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中台中分行 戶名: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帳號: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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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