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筠宸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許育齊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Wai Yi Mary Huen(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代 理 人 郭俊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彭雨薇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數位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亦恭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更生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伊現在台灣積體電 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擔任技術員,每月 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扣除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7,076元、加計扶養未經生父 認領之未成年子女鄧○燁(民國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 籍資料詳卷)費用8,538元後,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
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 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 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 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 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 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2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調解卷第39至43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 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業經聲請人具狀陳 述在卷(調解卷第21頁)。再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調解,但於112年12月6日調 解不成立,有本院112年12月6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稿)1 份(調解卷第115頁)在卷可參。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 院卷第21至27頁)、110年及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本院卷第33至39頁)、台積電公司113年2月2日 積電字第1130060219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305至323頁)、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豐公司)113年1月19日113 豐行字第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83至89頁)、聲請人向兆 豐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兆豐銀 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03至510頁)之記 載,聲請人近期之薪資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又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薪資內之 應扣項目,除事假、病假、產假、曠職、防疫照顧假、防疫 相關假別等科目外,其餘均屬必要生活支出範疇或利用收入 清償債務,因此不能從收入內扣除。據此換算聲請人每月固 定收入平均為5萬5,553元(1,333,28224個月≒55,553.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每月固定 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本院卷第302頁),因 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是聲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076元計算。
㈣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鄧○燁,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1份 (調解卷第49頁)在卷可稽,因此其自須負擔上開未成年子 女之扶養費用。是聲請人主張每月需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用共8,538元(每位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用1萬7,076元×1/2= 8,538元)(本院卷第529頁),應屬有據。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但有汽車2部(其中1部〈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已經車禍嚴重受損無法修復,現 更因停駛逾期牌照遭註銷;另1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乙車〉則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債權人之擔保品),此 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調解卷第19頁、本院卷第302頁), 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37頁)、順 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2日順法執113字第303009001 號函(本院卷第105頁)、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 號查詢車籍資料(附於本院卷)各1份附卷可佐。而因附表 一編號1所示債權人、聲請人均不陳報乙車價值(本院卷第3 04、331至339、327頁),因此本院認應以卷附二手車網頁 (附於本院卷)所示相同出廠年份、車款之平均售價約49萬 元作為乙車之價值。
⒉依卷內聲請人之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於 本院卷)所示,聲請人名下有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彩晶公司)股份10股、益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航公司) 股份10股、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股份4 股、台積電公司股份10股,則以113年5月23日收盤價(彩晶 公司每股10.15元、益航公司每股8.04元、群創公司每股13. 9元、台積電公司每股875元)計算,上揭股份共價值8,98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聲請人自稱僅持有兆豐銀帳戶、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向台北富 邦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富邦銀 帳戶)、向渣打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聲請人渣打銀帳戶)、向玉山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玉山銀帳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郵局 帳戶)、向第一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聲請人一銀帳戶),而依卷內聲請人兆豐銀帳戶之存摺影本
及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本院卷第503至510頁)、聲請人中信 銀之存摺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45至405、425至4 57頁)、聲請人富邦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及各類存款歷史對帳 單(本院卷第407至423頁)、聲請人渣打銀帳戶之存摺影本 (本院卷第493至497頁)、聲請人玉山銀帳戶之存摺影本( 本院卷第499至501頁)、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 卷第469至491頁)、聲請人一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 459至467頁)所示,兆豐銀帳戶於112年6月30日餘額為72元 、中信銀帳戶於112年12月21日餘額為0元、富邦銀帳戶於11 2年12月21日餘額為19元、渣打銀帳戶於112年6月20日餘額 為0元、玉山銀帳戶於111年5月9日餘額為20元、郵局帳戶11 2年9月7日餘額為13元、一銀帳戶於113年1月25日餘額為2萬 5,622元,存款總額為2萬5,746元
⒋觀諸卷內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於本院卷) 之記載,聲請人名下現無高額人壽保險存在。但聲請人曾於 112年12月26日將其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之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 0000、AJPH684160號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其母黎佩璇,且上開 保單於112年12月26日倘解約,解約金分別為3,338、5,435 元(合計8,773元),有新光人壽113年5月16日新壽保全字 第1130001162號函及附件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參,而 因聲請人上揭變更要保人行為乃在提出更生聲請之後,基於 誠信原則,自應將前揭解約金數額計入聲請人現有財產。 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子女費 用後,每月可處分所得有2萬9,939元(每月平均收入55,553 -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扶養子女費用8,538=29,939) 。而聲請人之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個人現有財產53萬3, 507元(乙車價值49萬元+股份價值8,988元+存款總額2萬5,7 46元+保單解約金8,773元=53萬3,507元),餘額為249萬3,7 18元。聲請人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大約需要84個月即7年 (計算式:2,493,71829,939≒83.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 位)。此期限雖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 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6年,但聲請人為84年次,正值 人生年輕力壯階段,擁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距離法定退休年 齡尚有36餘年,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1份(調解卷第49 頁)在卷可證,倘聲請人積極投入工作,應可再加速清償積 欠之債務。從而,本件依聲請人之財產內容、收支狀況、所 積欠之債務數額,尚難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
㈥綜合上述,本件因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不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即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要件不 符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695,358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695,358 本院卷第105、327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24,600 30,971 1,500 0 657,071 計算至112年12月5日/調解卷第81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9,740 8,338 0 500 78,578 計算至113年1月9日/本院卷第281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9,846 2,801 1,200 500 34,347 計算至113年1月17日/本院卷第63頁 借款 182,188 2,156 700 0 185,044 5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9,968 4,960 900 500 56,328 計算至113年1月17日/本院卷第93頁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690,624 69,025 0 1,000 760,649 計算至113年2月6日/本院卷第293至297頁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473,850 未陳報 0 1,000 474,850 計算至112年6月22日/調解卷第91頁 8 數位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85,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調解卷第29頁債權人清冊登載 合計 3,027,225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 卷證出處/備註 1 110年11月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豐公司) 薪資 48,883 本院卷第87頁 2 110年12月 超豐公司 薪資 52,951 本院卷第87頁 3 110年12月29日 超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超豐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5,400 本院卷第507頁 4 111年1月 超豐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1,300 本院卷第229頁 5 111年1月20日 超豐公司 獎金 700 本院卷第229頁 6 111年1月24日 超豐公司 獎金 46,700 本院卷第229頁 7 111年1月25日 超豐公司 獎金 10,000 本院卷第229頁 8 111年1月 超豐公司 薪資 38,431 本院卷第87頁 9 111年2月 超豐公司 薪資 29,775 本院卷第87頁 10 111年3月 超豐公司 薪資 45,216 本院卷第87頁 11 111年3月8日 超豐公司 獎金 4,500 本院卷第225頁 12 111年4月 超豐公司 薪資 11,595 本院卷第87頁 13 111年4月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 39,836 雇主未陳報,依調解卷第35頁登載 14 111年5月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 薪資 7,331 本院卷第197頁 15 111年6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26,527 本院卷第195頁 16 111年7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8,247 本院卷第193頁 17 111年8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43,645 本院卷第191頁 18 111年9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45,080 本院卷第189頁 19 111年10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56,702 本院卷第187頁 20 111年11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50,158 本院卷第185頁 21 111年11月30日 台積電公司 獎金 16,930 本院卷第263、323頁 22 111年11月30日 台積電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福委會) 福利金 1,500 本院卷第263頁 23 111年12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5,642 本院卷第183頁 24 112年1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及年終獎金 73,933 本院卷第181頁 25 112年1月13日 台積電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1,000 本院卷第257頁 26 112年1月19日 台積電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3,000 本院卷第257頁 27 112年2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58,800 本院卷第179頁 28 112年2月24日 台積電公司 業績獎金 39,590 本院卷第157頁 29 112年3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43,268 本院卷第177頁 30 112年4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0,808 本院卷第175頁 31 112年4月28日 台積電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1,000 本院卷第243頁 32 112年5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45,963 本院卷第173頁 33 112年5月31日 台積電公司 業績獎金 28,020 本院卷第155頁 34 112年6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4,730 本院卷第171頁 35 112年6月21日 台積電公司福委會 福利金 1,500 本院卷第237頁 36 112年7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26,672 本院卷第169頁 37 112年7月7日 台積電公司 員工分紅 55,458 本院卷第149頁 38 112年8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0,892 本院卷第167頁 39 112年8月31日 台積電公司 業績獎金 23,092 本院卷第153頁 40 112年9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0,972 本院卷第165頁 41 112年10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50,750 本院卷第163頁 42 112年11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4,860 本院卷第161頁 43 112年11月30日 台積電公司 業績獎金 25,735 本院卷第151頁 44 112年12月 台積電公司 薪資 36,550 本院卷第159頁 合計 1,33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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