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7號
MLDV,112,勞訴,27,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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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玟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上訴人目前僅繳納1000元,所餘1萬5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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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