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87號
MLDV,111,重訴,87,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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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廖怡欣(兼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鈞(兼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原 告 廖致毓(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宥茗(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貞(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香(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容(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勝双(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翁兆淇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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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