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廖怡欣(兼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鈞(兼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原 告 廖致毓(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宥茗(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貞(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香(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容(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勝双(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翁兆淇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胡原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