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黃慶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被上訴人 林安夫
訴訟代理人 林正晃
林俊佑
被上訴人 林志具
林秀香
陳麗雲
林妤蓁
林妲霈
林翠杏
林智富
林智銘
林智凌
林智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