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 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 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 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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