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更一字,109年度,4號
MLDV,109,苗簡更一,4,2024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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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

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 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 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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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