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更一字,109年度,4號
MLDV,109,苗簡更一,4,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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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

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33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之面積原為92
平方公尺,嗣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具狀更正請求拆除面積為160.7
6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5,064元(160.76×1,40
0=225,0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1,330元,
尚欠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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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