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5號
MLDM,113,重訴,5,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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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DTA APHISIT(中文名:阿比)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法律扶助)
陳新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DTA APHISIT(中文名:阿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拾參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LADTA APHISIT(中文名:阿比)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3 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雖坦承客觀事 實,惟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本件有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 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疑仍然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 率存在;且被告為外籍人士,自承若未在監,不知居住何處 等語,顯見其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所,確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性。綜上,本院審酌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有相 當危害,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 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 被告為羈押處分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 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 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是否延 長羈押,亦表示沒有意見。是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性仍然存在,應自113 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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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