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6號
MLDM,113,訴,96,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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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2年度
偵字第11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元(另行審結)、呂妤葵於民國11
1年12月17日前某日,加入「葉神」、「永生」、「牛牛」所
屬詐欺犯罪集團,被告陳茂元在該集團中係負責自行擔任提
款車手,或駕車搭載其他提款車手提款並協助把風、收取贓
款;被告呂妤葵則擔任提款車手。嗣被告陳茂元與被告呂妤
葵及該集團內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集團內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7時1
7分許,假冒「拓伊生活」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
告訴人張滋育(下稱告訴人),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
誤,將其誤設定為VIP會員,導致每月自其帳戶多扣款,需
依指示透過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屋郵局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內(帳戶申辦人范
文豪涉犯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方另案偵辦),再由被告陳
茂元駕駛車輛搭載被告呂妤葵,由被告陳茂元將該中華郵政
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被告呂妤葵,指示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在附表所示地點,操作ATM提款後,將其所提領款項交付被
陳茂元,再由被告陳茂元逐層轉交該集團之上級成員,藉
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
或隱匿該等詐欺所得。被告陳茂元則從中獲得不詳報酬,被
呂妤葵當日則自被告陳茂元處取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
報酬,並獲得抵銷3萬元債務之利益。因認被告呂妤葵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
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
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
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
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
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
理原則」(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呂妤葵前因對告訴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罪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62、5025、5026、6370、6371、784
6號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2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本
院於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82號為判決(即該判決
附表二編號19部分,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又本案係於113年3月5日
繫屬本院(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案件),有苗栗地檢
署113年3月1日苗檢熙儉112偵11107字第1130004704號函其
上本院收文章、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被告被訴對告訴人涉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犯行,與前案之起訴
之犯罪事實相同,顯屬同一案件,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 穎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張滋育 於111年12月16日17時17分許,假冒拓伊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VIP會員致每月扣款,需依指示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張滋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17時53分許 9萬5875元 000-00000000000000 呂妤葵 111年12月16日18時0分2秒 6萬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111年12月16日18時0分59秒 6萬元 111年12月16日17時55分許 5萬5088元 111年12月16日18時3分許 2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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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屋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