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8號
MLDM,113,訴,108,202405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廷





游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
0583、1128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維廷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8「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游碩恩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8「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維 廷、游碩恩於審理中之自白」,並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欄所載「范氏鶯」更正為「范氏鸞」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維廷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8所為;被告游碩恩如 附表編號1至11、13至18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徐維廷游碩恩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 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所為上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 罰。再被告徐維廷就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與其餘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間;被告徐維廷游碩恩就附表編號1至7、13至18 所示部分,與同案被告林世揚劉晉愷(均經本院囑警拘提 中)及其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被告徐維廷就附表編號8 、10、11,及游碩恩就附表編號8至11所示部分,與林世揚



呂俊霆(經本院囑警拘提中)及其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審理過程中,已說明被告徐維廷構成 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本院審諸被告徐維廷前 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1 年1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已構成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惟經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 量被告徐維廷前案所犯持有毒品案件,與其本案所犯加重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情節迥異,罪質亦不相同,所侵害 法益復異,凡此尚難遽認被告徐維廷就本案犯行確有特別惡 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是以,被告徐維廷本案犯行雖 已構成累犯,但經本院裁量後,認其所為犯行尚無庸依該規 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 需,竟由被告徐維廷負責指揮車手組織,並由被告游碩恩負 責測卡及協助被告徐維廷分派工作,再由集團成員收受各該 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所匯入之詐欺贓款後,另由集團成員將 贓款轉交予被告徐維廷後再轉交予集團更上層收受,據以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等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 集團之決心,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 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 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 使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 迄今復未與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 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游碩恩並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可見其素行非差 ,又被告徐維廷游碩恩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要件),態度尚可。再 衡諸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於共犯結構中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 狀,並兼衡被告徐維廷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入監 前開早餐店,家中尚有3個小孩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2 51頁);被告游碩恩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入監前 從事物流業,家中尚有阿公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291 至29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另參以被告徐維廷游碩 恩尚有同類型之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為保障渠等權益,並提 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本院爰未於本判決定被告徐維廷



游碩恩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㈤末就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 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 ,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 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 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徐維廷游碩恩侵害法益之類型 與程度、其等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 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 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 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徐維廷游碩恩實施本案犯行後,被告徐維廷可以獲 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被告游碩恩 則可獲取該款項之0.5%作為報酬等情,業據被告徐維廷、游 碩恩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34、272頁),核屬被 告徐維廷游碩恩之犯罪所得。經本院依:⒈倘提領金額大 於匯款金額,則以匯款金額計算報酬,避免誤將被告徐維廷游碩恩對他案被害人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獲報酬部分 併予宣告沒收;⒉四捨五入至個位數等原則計算後,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渠等之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洗錢行為標的部分:
  查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於本案雖有共同隱匿各該告訴人及被 害人遭騙所付金錢之去向,而足認該等金錢應屬洗錢行為之 標的,然因該等金錢,最終均已經被告徐維廷轉交予集團更 上層收受,而非屬被告徐維廷游碩恩所有或在其等實際掌 控中,故本院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上開洗錢行為標的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㈢宣告多數沒收情形,既非數罪併罰,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 事實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附表編號5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件附表編號6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件附表編號7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件附表編號8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示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件附表編號10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件附表編號11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件附表編號13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件附表編號14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件附表編號15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件附表編號16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件附表編號17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件附表編號18所示 徐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