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生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參玖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