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17號
MLDM,112,附民,517,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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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羅秀
侯國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莊德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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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