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876號
MLDM,112,易,876,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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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嗣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檢察
官之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林士華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 ○○路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 年6月14日凌晨0時42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持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到場許可書強制其到場採其 尿液送驗,其於警方未發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結果,而上揭 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知上情。
 ㈡林士華又於112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7月20日凌晨0時27 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 ,其於警方未發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而上揭尿液經送驗後 ,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時,為110年5月10日,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12年6月12日、112年7月17日,係於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之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 定,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當屬具 備起訴要件,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士華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許可書。 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檢體 編號:Z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 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 鑑驗代碼對照表2紙。
 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 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2紙。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2次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五、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本院審酌各 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六、附記事項:
  未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雖為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惟無事證證明現仍存在,本院考量上開物品取得容易,價值 不高,衡情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八、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 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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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