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重附民字,112年度,1號
MLDM,112,國審重附民,1,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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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章榮源
陳玉寶
章莘莛
章哲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林志國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情形,法院審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 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 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 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章榮源陳玉寶、章莘莛、章哲笙於本院112年 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林志國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 數額(含醫療及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認定不易,且原告 等聲請調查證據事項與上開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是認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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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