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清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楊翠萍告訴被告彭清燕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宜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